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
3. 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未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无偿收回土地;
5.划拨地的收回:
1)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给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补偿 。
3)连续2年未使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什么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