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问问你自己:为什么还要来这家公司上班?是不是自己还强烈的渴望来这家公司?
如果认为这家公司能给自己好的平台,或有自己认可的团队协作,再者其他原因都让你想再再一次进入这家公司学习锻炼,那就打起十二分精神去争取。一次不行再试面试,直到让公司看到你的诚意。或者也可以找你以前熟识的人讲出自己的想法,让他们帮你引荐。或者直接去找领导,表述你的想法去直面争取。
当然,这里面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半年前离职后为何再次就职不要你是什么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离职还是个人问题离职影响到公司对你的判断。一定要找出这个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如果是有违反职业操守的离职,一般的用人单位都是很难再接受二次求职的。
各种都努力过了,还是不行也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另谋高就吧,总有一个平台是适合你的。
希望你能早日找到适合你的。
赶快走吧,人家不要你,难道你还想赖着不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换家公司呗,好马不吃回头草
肯定不能再去。
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