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证增驾的规定和说明如下:
1、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 十日内到发证车管所接受审验。
2、从2013年1月1日起,年审时不再需要提交(每2年一次的)身体条件证明。
年审对象: 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12分以下)情形的驾驶人,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办理年审,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若无以上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年审,每个记分周期都没有以上规定情形的,则到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换证即是。
3、持有C类、D、E、F、M、N和P准驾车 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发证车管所接受审验。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 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若无以上情形的则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换证即可,中途无需年审。
5、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