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2024-11-08 14: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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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外债登记,详细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歼大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消郑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氏桥竖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回答(2):

外汇天眼:是的没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处理条例你现在是需要去发改委备案处理

(一)《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现在政务处理方便很多了,你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提交电子申报材
料友裂,附送必要的纸质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申请表单并
上传电子材料。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好州闭至政务服务
大厅。建议申请人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迹滑前 45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
料。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备案决定。对于
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
通知。 

(六)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
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
单列市)发改委。 

(七)申请人应在每期发行/提款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发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