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24-12-02 23: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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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2013]6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国家赔偿     【唯一标志】2080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3年6月3日 法办[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中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前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