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受伤。初一的学生,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篮球运动中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认知能力。
2.学生在参加体育课篮球活动中受伤,与学校的管理不力没有因果关系。故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3.学校如果在学生受伤后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了家长,那么其已经尽到管理、保护义务。
3.鉴于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学生的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可由“受伤者的对手”即“推搡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首先这个校方这个责任是免除不了的,因为是在上课的时候,体育老师有责任,但是体育老师不是主体,校方才是主体,所以校方有一定责任。
再就是推搡者的责任,因为推搡者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发起人。
对于要求赔偿,我认为推搡者负主要责任,校方监管不力负次要责任,这个具体你和校方和推搡者的家长一起商量,假如商量无果,就去法院把学校和推搡者一起告上法庭。
责任在当事人双方,和学校无关。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对方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学校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 那么不负担责任
既然是相互推搡造成的 那么就应该由推搡的那个人负担责任 就是由你们两个自己去商量怎么负责任
由推搡者承担,学校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