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具体参照条文:
(二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享受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在计算其父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时,计发年限小于5年的,按5年计发。
4、在计算伤残津贴时,伤残津贴计发年限小于10年的,按10年计发。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待遇,必须在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审批手续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再改变支付方式。
(二十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选择按月享受定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当时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该职工从法定退休年龄至当地人口预期寿命期间的伤残津贴。
2、所以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地是否可以一次能想领取。咨询电话是(区号)1233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你的情况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在退休前,用人单位给你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假如你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我想单位是不会给你交这笔钱的。
至于你询问的一次性赔偿问题,条例没有规定。因为国家对1-4级伤残人员,已统一作了安排(详见条例);就不可能再有其他规定了。
如果你坚持想解除劳动关系,就只好到劳动部门和工伤保险部门去咨询了。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前1个月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不了的话那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不了向法院起诉
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