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从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未设专门委员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比较特殊的,考虑到各民族各行政区域各行各业的不同。。要特殊设立的委员会,全国人大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既然代表全国人民那就会视具体情况设立委员会,具体例子我也不太清楚。
为了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
参看http://news.163.com/09/0219/22/52I373MT000136K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