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
1984年,我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自我保险”变为社会互济、共担风险的保险。到目前为止,全国己全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在必要时给予补贴。实行三方负担,不仅扭转了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缓解了国家和企业双方负担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增强了个人的参与意识,使参保者个人始终关注着养老问题。
三个层次——责任的重新定位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单—的退休金制度。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90%的退休金,这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唯—来源。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开始了重新定位,从而产生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统一组织,基本保险建立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补充保险的建立是在国家政策规范下,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重在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得到不断的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依赖商业保险类机构进行的自愿性养老储蓄。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的体现
1992年前后,当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不约而同地把下一个改革的目标转向了养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体现效率,突出激励机制。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待遇支付分为两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20%左右;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全国统一制度——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
80年代中后期,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区域性管理,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劳动力难以跨地区流动,阻碍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观上的调控权,地区横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风险的能力却很弱;极易导致资金的流失。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完成了50年来由企业保险到区域保险再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演变,从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史上写下了最完美的一笔。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为:统一和规范企业个人缴费率比例;统—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支付结构和标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险自身规律所决定,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走向市场化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业统筹顺利移交地方管理,为统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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