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丢失发票是要进行罚款处理的。具体罚款金额,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为一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果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声明作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企业面子大的话 就不好说了
专用发票就不好说了
普通发票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