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安市户政管理科的电话:0538-5615537。
2、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户籍大厅的电话:0538-8567269。
3、泰安市肥城公安局警务综合服务大厅的户籍电话:0538-3231922。
4、泰安市行政服务大厅的户籍电话:0538-7103088。
5、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的户籍电话:0538-6261567。
扩展资料
泰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类户籍办理
1、招工迁入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籍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单位接收证明信;
(4)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证明(市外人员迁入泰安市市区的满1年,市内人员迁入泰安市市区的满半年,迁入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满半年);
(5)市外人员迁入泰安市市区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对被评为泰安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引进的人才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2、被机关事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录(聘)用及工作调动迁入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籍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录(聘)用通知书(工作调动的需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单位接收证明。
3、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1)毕业证书;
(2)《就业报到证》(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可不提供);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接收证明;
(5)《户口迁移证》;
(6)居民身份证。
4、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近24个月的纳税发票或完税证明;
(4)合法办公场所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类迁入户籍办理
全市取消购房面积及金额限制,购房迁入不再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凭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等也可申请落户。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籍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合法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暂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及房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共同迁入的,根据情况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等;
5、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调查证明。
三、合法租赁房屋类迁入户籍办理
按照《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62号])规定,在我市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因租房迁入我市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的,以及市内人员因租房迁入泰安市市区的,需连续租住同一成套住房满2年,并提供房屋租赁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一般遵循同一地址不得重复登记户口的原则。承租人已不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户籍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租赁合同。租住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或公民合法所有产权房屋的,还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房管部门出具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
4、居住证(在本地合法居住2年以上);
5、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共同迁入的,根据情况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等;
7、社区民警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调查证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三投靠”户籍办理
“三投靠”是指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对于夫妻一方服现役(或者死亡、失踪),另一方要求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或者离婚子女要求投靠父母的,要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以人为本,从严把关,参照“三投靠”政策办理。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无法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3、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儿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需提供配偶服现役或死亡、失踪证明;
4、儿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以及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公婆、岳父母或者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6、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其他户籍办理
对于以上未涉及到的其他户籍业务,严格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泰安民生警务平台-警方地图:办事窗口
参考资料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4号文件有关要求
户政电话如下:
公布户政业务咨询电话:8275214。
泰安民生警务热线:9600110。
1、户政管理科
地址:金阳大街501号。
电话:0538-5615537。
2、宁阳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金阳大街。
电话:0538-5637700。
3、岱岳区公安分局户籍大厅
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泰山大街200号)西侧。
电话:0538-8567269。
4、泰山区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东岳大街20号(东岳大街东首路南,岱银大厦西邻)泰山区公安分局后院进办公楼一楼最西端。
电话:户籍电话:0538-6261567。
5、肥城市公安局警务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龙山路026号。
电话:户籍电话:0538-3231922。
6、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新泰市东周路北段福田社区。
电话: 户籍电话:0538-7103088 。
扩展资料
派出所户籍上班时间是9:00~17:00(周一至周五)中午不休息,周末有值班的,但不办理业务,不同的区域,上班的时间不相同建议楼主(周一至周五)上午去办理业务,这样更顺利办到业务。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七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户
第九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条 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出生登记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
(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四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第二节 收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二十六条 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第二十九条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置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
第三十一条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通知》(〔2005〕政联字第2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信息为准。
第四节 其他情形登记
第三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第三十五条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四)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二)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
第三十九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一节 死亡注销
第四十条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等未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二节 入伍注销
第四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统一办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泰政发〔2015〕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泰安:市公安局优化发展环境公开承诺:户政
参考资料来源:泰安民生警务平台:警方地图:办事窗口
参考资料来源:泰安民生警务平台:户政业务办理
单位名称 报警电话 户籍电话
分局 110 6261567
岱庙派出所 8516110 6261837
南关派出所 8333131 6261837
岱宗坊派出所 8200110 6269318
迎胜派出所 6267110 6267010
财源派出所 8333205 8436579
三里派出所 8420110 8436579
站前派出所 8261180 8436579
上高派出所 6117110 6112629-812
徐家楼派出所 6618110 6615622
省庄派出所 8541110 8541053
邱家店派出所 8661110 8661119-812
信访接待 8265095